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杭州市动物防疫规范化乡镇(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防疫工作规范化。一是动物免疫按规定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强制免疫密度保持在98%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规定要求,畜禽挂标率达到98%以上;二是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按法定程序进行,到场到户,上市动物的受检率达到95%以上,上市动物检疫合格率达到100%;三是防疫、检疫的档案台账齐全规范,可追溯性强;四是利用多种宣传途径,对辖区内动物养殖户、经营户开展经常性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基层防疫人员的科学防控水平,增强广大群众的群防群控意识。
  (四)畜禽饲养标准化。加强技术服务指导,引导和鼓励规模养殖场按标准化进行生态养殖、健康养殖,饲养环境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将散户尽可能组织进养殖小区,做到人畜隔离,解决畜禽混养问题。严格遵守用药用料和防疫管理制度,健全生产档案记录,产品达到无公害或绿色标准。
  (五)病死动物处理无害化。一要建有处理病死动物的设施和场所;二要落实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运作机制和经费;三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进行无害化处理,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三、建设任务
  2007年建成7个市级动物产地检疫示范乡镇和32个市级动物防疫规范化示范村;2008-2010年将动物产地检疫示范纳入动物防疫规范化建设内容,每年建成10个市级示范乡镇和56个市级示范村。到2010年年底,建成市级动物防疫规范化示范乡镇30个,动物防疫规范化示范村200个;建成的区、县(市)级以上动物防疫规范化乡镇要达到乡镇总数的70%,建成的动物防疫规范化村要达到村总数的50%。
  四、建设内容
  按照“有专业机构、有稳定人员、有工作场所、有设施设备、有管理制度、有经费保障”的要求,全面推进动物防疫规范化乡镇(村)建设。
  (一)防疫队伍建设。要建设一支与辖区内动物防疫任务相适应的防疫管理队伍。
  1、建立动物防疫领导机构。动物防疫领导机构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农业、财政、畜牧兽医、卫生等人员为成员。
  2、健全动物防疫机构(畜牧兽医站)。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乡镇(村)动物防疫机构(畜牧兽医站),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应的设施设备、完善的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