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政策和要求,严格审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的可行性,确认项目总量指标及指标来源,并在环评批复中明确项目排放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后续验收管理要以排放总量核查结果为依据。
第九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排放总量替代项目台账,将削减项目总量减排情况纳入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加强总量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核查,杜绝削减项目出现重复替代现象。
未完成上年度总量减排任务以及被实施限批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应暂缓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
对未按本规定执行或在执行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环保部门可以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人员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区县环保局负责审批的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附表:
北京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平衡表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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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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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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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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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 新建□ 改建□ 扩建□
| 计划投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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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污染物预测排放量(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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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 | 化学需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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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 | 氨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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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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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量指标来源(明确削减项目名称、减排方式、减排量、完成时间,可另附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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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环保局总量预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市环保局总量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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