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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第二批废止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5日)废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府发〔2008〕2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徐汇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四届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徐汇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体现“两个优先”的产业发展战略,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点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增强企业资金实力,促进区域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1.预算安排的原则。设立区贴息资金,按照公共预算管理的要求,综合考虑当年度可用财力及资金需求,编制资金预算,规范预算支出。

  2.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同笔贷款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多项贴息标准的,按照最高比例在额度内享受一次贴息。

  3.规范统一的原则。本区产业扶持政策中涉及财政贴息的,均纳入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三条 (对象)

  1.税务登记在本区,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并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贷款企业;

  2.为支持区域内企业融资做出贡献的相关机构。

  第四条 (条件)

  享受本资金扶持的贷款,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1.在本区纳税期间发生的贷款;

  2.由银行、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或委托发放的贷款;

  3.合同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及以下的贷款,园区建设项目贷款等视实际情况予以操作;

  4.依据贷款合同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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