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徐府发〔2008〕24号)
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华泾镇,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和《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8号)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作适当调整:由原每人每月7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
调整人员对象包括:
1.区征地养老服务所集中管理的征地养老服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