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县政府应急资金、应急救济款的准备和发放工作。
3.4.9 维护社会稳定
(1)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配合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3.4.10 重要目标警戒
县武警中队负责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3.4.11 信息发布
(1)县政府办、县地震局、县民政局负责抗震救灾信息发布。
(2)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抗震救灾新闻报道,平息地震谣传。
3.4.12 呼吁和接受国际援助
(1)县外侨办、县民政局、县商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2)县民政局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3)县地震局、县外侨办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4)县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3.4.13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
(1)县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评估地震灾区范围,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2)县地震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乡镇政府的配合下,共同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3.4.14 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
(1)县外侨办、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及新闻单位负责协调处理抗震救灾涉外事务。
(2)县外侨办负责处理与地震应急相关的涉港澳台事务。
(3)县旅游局负责处理灾区境外来华旅游人员的安置。
3.4.15 社会捐赠与保险理赔
(1)县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2)各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工作。
3.4.16 审计与监察
(1)县审计局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2)县监察局对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3.4.17 恢复与重建规划
县发改局、县城乡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及组织协调工作。
3.4.18 其他
(1)县科技局负责协调科研机构为抗震救灾提供科技支撑。
(2)县教育局和学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师生进行抢救和临时安置,维护学校稳定。
(3)县气象局负责为抗震救灾提供气象服务。
(4)县地震局负责对地震应急响应进行调查和总结。
(5)县旅游局负责震后旅游密集人口的疏散。
(6)县红十字会和团县委负责赴灾区的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组织管理工作。
(7)县人防办负责组织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城区灾情警报。
4.临震预报与应急防范
县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后,预报区所在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主要内容是:县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各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及时组织公众避震疏散,同时向市政府及其他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5.灾情报送与信息发布
5.1 震情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