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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被投诉房屋建筑工程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应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设计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处理方案;需要加固的,责成相关单位限期处理,并由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涉及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最终由质量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投诉人单方要求对被投诉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检测、鉴定的,应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设计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相关费用由投诉人支付,检测、鉴定结果质量缺陷属实的,费用最终由质量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投诉人要求施工质量事故或缺陷责任方进行赔偿的,投诉人和责任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投诉人和责任方同意由投诉管理部门调解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解;或者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终止处理:

  (一)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已得到解决的;

  (二)投诉处理过程中进入司法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其它部门处理的;

  (三)经核查所投诉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问题不实的。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应认真履行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的质量责任,对不履行或履行责任不到位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在有关媒体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部门在处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参建方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向相关部门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予以查处。发现捏造歪曲事实或恶意投诉的,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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