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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受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及时、公正处理与疏导协调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投诉人应当向质量投诉受理部门提供下列情况:

  (一)投诉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工程名称、地址、各参建单位;

  (三)涉及质量缺陷的相关材料;

  (四)请求处理的具体诉求。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一)超过保修期限的;

  (二)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者已经通过质量鉴定、仲裁等方式解决工程质量缺陷的;

  (三)房地产民事纠纷、邻里居住纠纷等与工程质量无关的;

  (四)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五)质量缺陷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第八条 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部门的上级部门就同一事项再提出投诉的,该上级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部门对质量投诉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有其它投诉渠道的,应当告知;

  (三)不属于本级负责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批转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人;

  (四)属于本级负责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组织2人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实地调查核实投诉内容;

  (五)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并对投诉涉及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牵头做好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予以配合,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部门协调监督进行处理;

  (六)质量缺陷处理完成并经验收后,将投诉处理结果和投诉人意见记入《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归档。

  第十条 被投诉房屋建筑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采取避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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