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运输时间限速行驶。主干道禁止运输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时间为晚18:00至凌晨5:00;运输车辆时速不得超过40km/h。
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符合土地、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有关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
(二)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三)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和设施;
(四)有防尘、防污水外溢、消蚊杀蝇等设施;
(五)配备专人管理及相关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废弃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 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可到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报所需回填建筑垃圾数量、地点、时间,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安排调剂。
第五章 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或个人,可以向环卫保洁公司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标准有偿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清扫运输过程中遗撒的建筑垃圾。
第六章 法规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