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应提供远程数据和信息的综合条件查询和统计分析功能,查询和统计分析结果可方便输出为书面报表和EXCEL电子文档。
5、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应具备群塔干扰作业以及塔机与周围物体干扰作业条件下的防碰撞监测、预防和报警功能。
6、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还应具备声光预警、报警功能。通过蜂鸣器和报警灯,在塔机上工作参数达到额定能力的某一范围时,向司机发出声光预警;当工作参数超过额定能力时,监控装置发生更强烈的声光报警,且只有在降低额定工作能力的某一范围时,报警、预警才能消除。以上预警和报警信号要覆盖塔机司机和塔机作业范围内的其他人员。
7、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应具备显示功能。系统同时以清晰形象的图像和字符方式向司机显示塔机当前平面、空间位置和主要工作参数、额定参数等。主要工作参数至少应包括当前起重工作幅度、起重重量、起重力矩、吊钩高度、塔臂转角、塔身倾斜角度和工作环境风速。额定参数至少应包括幅度及对应的额定重量和额定起重力矩、限制风速、起升倍率和塔机臂长。显示精度误差不得大于实际值的5%。
8、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应能够向远程监控平台实时传输运行数据和报警信息,监控平台数据库完整存储全部历史数据。此外,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现场至少应以加密方式存储最近1.6×10000个工作循环的运行数据。
9、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结构不应预留外露USB结构,有切实有效的防止数据被以优盘或网线等不安全接入方式非法读写或篡改。
10、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应具备工作环境风速监测功能,并当风速大于工作允许风速时,能发出停止作业的预警和报警信号。
11、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应具备便捷的适用性设置功能,确保技术参数与塔机国有技术参数相符,能够方便地安装在各种厂家生产的各种型号塔机上,并能良好运行。
五、其他要求
1、塔式起重机在安装验收前,应安装安全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并确保能与本辖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联网。
2、塔式起重机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安装时,不得违规对原有塔式起重机结构进行改动和改造。
3、塔式起重机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应符合《塔式起重机》(GB/T5031-2008)等相关规定要求,并按规定经相关部门监督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在办理塔式起重机使用登记时,应提交检验合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