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指导社区居委会为发展社区服务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并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参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法律、安全、双拥共建等进社区活动。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闲置设施资源兴办购物、餐饮、就业、医疗、废旧物资回收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网点,维护其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物业管理的关系,指导其依法经营。
四、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
(十九)鼓励驻社区单位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积极引导社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设施和周边单位内部食堂、浴池、文体、科教等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文物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开展社区服务,既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与社区组织联营共建。
(二十)鼓励驻社区单位、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鼓励相关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提供购物、家政服务、洗衣、维修、再生资源回收、中介等社区服务,重点发展社区超市、餐饮服务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物流配送平台,帮助社区内中小企业实现服务模式创新,推动社区商业体系建设。对开办商业性社区服务项目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下岗失业人员兴办的社区服务实体,要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或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服务。对经营性社区的服务项目,要采取"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靠市场调节,不断完善投资经营机制。
五、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和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十一)大力培育社区民间组织。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群众性文体科普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民间组织,使社区居民在参与各种活动中,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的作用。加强对民间组织的引导和管理,使其在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规范开展服务。加大对社区非营利组织的资助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扶持从事公共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的社区非营利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部分社区服务公共设施交由民间组织使用,或为从事公共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的民间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和办公经费。
(二十二)加强社区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要根据社区岗位要求,采取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富余人员调剂等方式配齐社区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合同管理、人事代理。建立有利于社区服务队伍建设和社区发展的用人机制和奖惩机制。提高社区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其中,社区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在岗期间按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执行,其他人员参照全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年工资平均水平确定,并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解决社区内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差距大、参加社会保险不规范等问题。建立社区工作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由组织、人事部门将社区干部培训纳入干部培训规划,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提高他们服务居民、管理社区的能力。积极探索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快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