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推进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互相配合"的原则,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为流动人口的生活与就业创造良好条件。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相关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依托社区整合现有社会资源,建立职责明确的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
(十四)推进社区信息化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社区信息化水平,梳理、整合各类服务热线、呼叫热线,实现社区服务资源和社区信息共享,提高社区公共服务的自动化、现代化水平。
(十五)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市基层的办事机构,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提高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实行社区干部"错时工作制",确保社区任何时候都有人在岗。有关部门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分派给社区组织。对社区组织开展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实行工作准入制度,由县市主要领导审批,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组织办理。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
三、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
(十六)积极支持社区居委会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为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了解社区居民需求、提供便民服务方面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各县市要下大力气解决社区居委会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房屋、设施和工作经费。2009年,全州每个社区办公经费不低于4-6万元,并逐年有所增加。各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发挥在服务居民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与社区单位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坚持从居民最关心、最具体的事做起。有条件的县市社区居委会,可根据居民需要和自身实际,建立热线电话求助网络、社区智能服务网络、社区公共服务社等服务载体。
(十七)支持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及单位开展自助互助服务。鼓励并支持社区组织动员驻社区单位、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群众性自助服务活动,为优抚对象、残疾特困群体和居家孤老、体弱多病、身边无子女老人提供各种应急服务。倡导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开展社会捐赠、互帮互助,对社区困难群体实行辅助性生活救助。管理和利用好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方便社区成员生活。驻社区单位要大力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动员和组织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各种文明社区创建活动,营造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社区家园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