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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九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团队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品德高尚,治学严谨。一般应是本校科研教学第一线全职工作的中青年专家,年龄不超过55周岁。近5年主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1项以上。
  第十条 创新团队依托的学科是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具有博士或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依托的创新平台是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第十二条 已经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等计划支持的创新团队,不再申报本项目。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三条 教育厅在每年第三季度发布申报通知,下达申报名额。
  第十四条 申报者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申请书》,并附有关材料。所在学校应在统筹考虑学科发展和创新能力提升需要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遴选和材料报送工作。
  第十五条 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资助方案。
  第十六条 教育厅对建议资助方案进行审批并公示,公示期为两周,如无异议,正式批准执行。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资助期限为两年。教育厅资助经费50万元,在签订工作任务书后分年度拨付,主要用于资助期内创新团队的科研工作。所在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用于创新团队自主选题研究,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申请专利,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培养和奖励团队成员等。所在学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账,据实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鼓励和优先支持创新团队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任务。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获资助创新团队在接到批准立项通知后,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研究计划》,经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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