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教发〔2011〕42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110-2020年)》和《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为推进高校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培育一批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高水平创新群体,经研究,决定启动实施高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我厅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高等学校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的培育一批优秀高校创新团队,持续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是指在自治区高等学校范围内,以重点学科及其相关的创新平台为依托,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牢固的研究基础、较强的人才凝聚力和综合研究能力,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科研群体。
第三条 创新团队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问题,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组织开展协同攻关,产出原创性科研成果,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促进产学研用结合。
第四条 创新团队的遴选坚持统筹规划、资源整合、限额申报、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五条 创新团队的资助经费来源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资金。
第六条 创新团队资助范围限于自治区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每年资助6个左右创新团队。
第七条 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创新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创新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10人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以及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