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申报的项目必须是经市经委备案及核准的项目;
  (二)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能源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四)能源消耗计量、统计制度健全并能按要求将本单位的能耗及时、准确地上报能源管理部门;
  (五)重视节能工作,有节能改造措施和计划并按时实施,项目完成后社会示范效应和经济效益明显。
  (六)所申报项目的开工日期必需是在2006年以后(含2006年)的建设项目。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市)主管部门审核后,与当地财政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直和在鞍的中、省直单位可以直接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鞍山市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和项目总结报告;
  (三)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资质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核和测试报告;
  (六)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补助项目原则上每年受理两次,每半年一次。
  第十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和有资质的监测部门对所申报项目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等方面情况进行论证,根据最终结果确定支持的项目及支持额度,提出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意见。
  第十一条 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支持项目的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节能专项资金在项目竣工后拨付。使用单位应单独设帐、单独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节能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