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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鞍山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8年12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加快构建节约型社会,规范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企〔2007〕476号)及《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07〕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范围:
  (一)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项目、高耗能设备改造项目、绿色照明项目;
  (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
  (三)循环经济、综合利用项目;
  (四)获得国家、省支持,需要地方政府配套的节能项目;
  (五)节能宣传、培训、技术交流、学术研讨等工作;
  (六)节能信息服务和奖励;
  (七)开展节能降耗、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工作;
  (八)节能管理体系和评价体系的建设;
  (九)节能监察、监测、评估和能源审计等工作;
  (十)经审核可用于节能工作的有关支出。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改造前后同基量对比,适当补助;
  (二)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项目:按投资额和节能效果适当补助;
  (三)新能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按投资额适当补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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