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困难身份证明:
(1)属“下岗失业人员”的,需提供下岗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属“残疾失业人员”的,需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属“低保失业人员”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市、区(县)解困办出具的《特困职工基本生活优待证》(原件和复印件);
(4)属“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需提供《零就业家庭援助手册》(原件和复印件)或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无人就业证明;
(5)属“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需提供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6)属“被征地农民”的,需提供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证明;
(7)属“登记失业人员”的,需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连续登记失业时间达一年以上;
(8)属“‘双困’高校毕业生”的,需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连续登记失业时间达半年以上或提供家庭困难证明材料。
经办人员核对以上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二)“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失业人员”可直接凭相关身份证明按规定享受再就业补贴和公共就业服务。本人提出认定申请的,需按程序进行审核,但不需要进行公示。
(三)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应及时核实申请资料,申请材料完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包括上门核对)工作。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地社区(村)进行公示(“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失业人员”除外),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加具初审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步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卡”中标注);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交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发给申请人。
三、认定管理
(一)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实行分类管理。对认定对象应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报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认定或退出认定情况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管理软件”进行登记。登记在“就业失业管理-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援助登记”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