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汕人社[2011]27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劳社[2007]136号)同时作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汕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府[2008]14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汕头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下岗失业人员。指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4050”人员。指具有城镇户籍,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三)残疾失业人员。指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失业人员;
(四)低保失业人员。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人员;
(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指属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七)被征地农民。指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八)登记失业人员。指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九)“双困”高校毕业生。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或家庭困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人员可持以下资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填写《汕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