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二)市级财政可以支配的部分土地出让收益;
(三)市城投公司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四)从中央、省争取到的用于城市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和融资建设项目的补贴资金;
(五)城市资产经营和投资所得收益;
(六)市政府其他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十五条 当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项所筹集的资金无法满足当年城市建设计划的资金需求时,市城投公司依据经市政府批准的筹集计划,通过向金融机构或社会进行融资解决。市城投公司向市政府申报融资计划前应就融资项目、融资额度等征询融资对象的意见。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已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以下建设项目:
(一)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包括道路、桥涵、路灯、排水等;
(二)园林绿化设施建设、维护,包括公园、公共绿地建设等;
(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
(四)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投资;
(五)由于建设以上项目而发生的规划设计、勘测、预算编审等费用;
(六)清偿城市建设发生的政府融资负债;
(七)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对供水、污水处理等经营性领域的投入,应作为市城投公司对使用该设施单位的资本投入。通过融资方式建设的项目,转为市城投公司的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城投公司设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资金统一由市城投公司依下列程序负责拨付:
(一)工程款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凭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进度表,经项目建设业主、项目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原则上每月向市城投公司提交一次工程款拨付申请报告,填写工程款申报审批表;
(二)工程量核查:市城投公司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对申请拨付工程款的项目进行工程形象进度、建设质量等核查,形成核查意见;
(三)工程款拨付审批:市城投公司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拨款额度及相关凭证进行审验,将审验确定的工程款拨付额度报请市政府签批;工程款审批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