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土部门应对成本进行程序性审核,符合要求的,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国有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最终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区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工程验收报告和成本审定报告,编制项目结案报告,报区国土部门备案。分期开发验收的项目,项目全部完工后,区土地储备机构还应编制项目总结案报告。
第十五条 区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结案报告,与前期开发单位签订项目移交协议,经区国土部门审核,主管区长批准后实施。项目纳入土地供应储备库。
第四章 土地供应
第十六条 区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导向,结合市场需求状况,商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应明确国有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区国土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区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供应计划,适时就拟供应的土地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相关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拟供应的土地提出产业政策、规划条件等规范性要求。
区国土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对拟供应的国有工业用地编制出让方案,经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审查,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出让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用途和面积;
(二)拟出让地块的供地时间和供地方式;
(三)拟出让地块的使用年限;
(四)拟出让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格(不包括土地出让金等);
(五)拟出让地块的项目准入条件;
(六)拟出让地块的竞买资格和要求;
(七)其他应当在方案中予以明确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出让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区国土部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出让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现行规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