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规划、土地、拆迁、市政、交通、园林、文物、环保等相应手续,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优化审批程序,确保前期开发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开发完成后,开发单位应向区国土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对于分期开发的地块,可分期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立项核准文件;
(二)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钉桩成果通知单;
(三)征地批准、结案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拆迁批准、结案等相关文件;
(五)交通评价、环境评价等文件;
(六)前期开发成本报告;
(七)工程竣工备案文件;
(八)其他前期开发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国有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完成后,区国土部门会同规划海淀分局、建委、海淀园规建办、北部办等部门,对前期开发项目进行工程验收。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为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场清地平以及相应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完成和质量情况,形成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国有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完成后,区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前期开发成本进行审定。审定结果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国有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审定采取四级会审制度:
(一)社会审计:区国土部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前期开发成本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其中使用财政资金或开发主体为国有企业的项目,审计机构必须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招标确定的单位。
(二)专家会审:区国土部门组织成立“海淀区国有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审核专家小组”,对项目成本进行专家会审。小组成员由七人组成,其中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建设、国土等主管部门专家各一名,社会专家两名。
专家小组应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专家小组会审意见与审计报告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审计机关最后核定。
(三)区国土部门审核:开发成本经专家小组会审通过后,报区国土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