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新审批的仓储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具体实施参照国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执行。
科研等重点发展项目的用地供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办法办理。依据京政发〔2007〕14号文件精神,积极引导科研等有偿使用土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第三条 国有工业用地出让,应当贯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及海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国有工业用地出让前,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和地上物拆迁的,应先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完成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达到场清地平并具备相应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区政府决定等主管本辖区内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海淀园管委会投促办、规建办及区北部办、发展改革委、规划海淀分局、财政局、建委、审计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工作。
海淀园管委会投促办、规建办和区发展改革委对拟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提出产业类型、社会经济效益、投资强度、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指标。
规划海淀分局对拟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提出规划条件(用地面积、建筑规模、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
区环保、文物、绿化等部门对拟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提出相应的规范性要求。
位于北部新区的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书面征询区北部办的意见。
相关部门应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海淀区国有工业用地出让工作依法合规、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土地开发
第五条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区土地储备机构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中应明确国有工业用地储备开发计划。
第六条 对纳入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的项目,区土地储备机构应适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土地前期开发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区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核,经主管区长同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