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政发〔2008〕48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9月8日第7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海淀区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京政发〔2007〕14号)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试行)>的通知》(京国土市〔2007〕86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动海淀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规范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区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
自2006年8月31日国发〔2006〕31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海淀区行政区域内依据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确定的所有政府有偿供应国有工业用地,除符合国土资发〔2007〕78号文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外,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