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08〕52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第7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海淀区现代流通业发展,引导商业服务业进行结构调整,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海淀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淀区支持提升商业服务业经营品质,鼓励商业服务业行业创新和人才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财政支持资金从海淀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商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相关行业协会及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优化调整商业结构,升级改造传统商业;商业服务业行业创新;商业服务业人才培训;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优化调整商业结构,升级改造传统商业项目。
(一)支持符合我区商业总体规划,有利于满足不同人群的消费需求,改善商务环境、增强消费吸引力、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项目。
(二)重点支持符合商业集聚区、特色功能区发展要求的商业服务业企业的引进及项目建设,培育发展商业知名品牌。
(三)支持特色商业街区的前期规划、标志、标识、街景美化、环保、环境整治、交通、停车、开放性空间等为街区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改造,支持特色街区民族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
(四)支持特色市场、购物中心、大型商品交易中心刷卡消费无障碍、商业设施无障碍、停车引导系统改造,商场超市节能改造,公共区域的升级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