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区国资委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的失业监控工作,建立区属国有企业裁员报告制度,对可能出现较大数量失业人员的企业、行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九条 区统计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区城镇从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整理、汇总全区劳动力相关数据资料,统计分析和预测国民经济对人力资源的需求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和措施。
第十条 海淀园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园区企业的失业监控工作,建立园区企业裁员报告制度,对园区企业中可能出现较大数量失业人员的企业、行业,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和措施。
第十一条 区农林委负责研究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结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大力开发适合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岗位,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和措施。
第十二条 区北部办负责研究新区开发建设带动农民就业的机制与政策,并提出政策建议和措施。
第十三条 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落实就业与失业监控的各项制度,对裁员企业情况、本区失业人员情况、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进行重点监测,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对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对招聘单位招聘情况、空岗分布情况、劳动者登记求职情况及人才市场供求匹配率、推荐人数、成功人数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 各街道、乡镇建立地区就业协作制度,加强与辖区企业的沟通,挖掘企业的岗位资源,为重点企业、重点行业提供重点服务,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明显的困难企业进行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困难企业的经济类型、行业类型、人员构成、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裁员、停产、减薪等情况并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分析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做到责任到科室、责任到人,对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单位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