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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就业失业情况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就业失业情况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09〕35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就业失业情况监控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7月13日第107次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经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海淀区就业失业情况监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有效监控失业,根据《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意见》(海政发〔2009〕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与失业监控是指通过指导企业稳定职工就业、鼓励企业扩大就业、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分析、就业与失业数据会商综合分析等手段,掌握本区登记失业的大学毕业生、其他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就业与失业动态信息,实现对就业与失业变化情况的监控。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就业与失业情况监控工作,密切关注金融危机对我区相关产业、企业的影响,对可能出现较大数量失业人员的企业、行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调控范围内。

  第四条 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月向各成员单位收集统计数据和相关情况分析,汇总后报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区新增建设项目对劳动力需求预测情况按季度报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国土海淀分局负责对新增项目,协调用地单位和相关部门在签订供地协议前,对就业安置情况形成协商意见报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规划海淀分局负责将区域内新增建设工程用地项目情况按季度报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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