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就业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09〕36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就业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7月13日第107次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经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海淀区就业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我区就业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强化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根据《
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工作考核范围包括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就业服务组织。
第三条 就业工作考核内容:
(一)区政府下达的就业工作任务指标。
(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就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指标。
(三)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分解指标。
具体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由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度制定下发。
第四条 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结合各自职能,积极开展就业工作,确保各项考核内容的完成。区政府将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单位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将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为区政府督查项目,予以督查。
第五条 就业工作考核由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随机抽查、按月通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考核对象进行检查考核,年终考核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
第六条 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政策落实情况及临时性重要任务完成情况,每年分别按照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30%的比例评选出“完成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出色单位”,报区政府表彰。对未完成就业任务的,由责任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