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后,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登记审查手续并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处分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人或其担保的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应当在市、县土地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处置。处置抵押物所得,按依法登记的抵押权顺序偿还债务。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条件及用途不得改变,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抵押环节已经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在抵押权实现环节无需再次办理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程序。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而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置: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凭土地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书向市、县土地交易机构提出委托办理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手续。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价的方式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对于连续两次公开交易不成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具体收购价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拥有抵债土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不经过公开交易程序直接申请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收购。
(三)对于连续两次公开交易不成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债土地以及市、县土地储备机构不予收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债土地,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将抵债土地交给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托管,并授权市、县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处置托管土地。处置托管土地的收益应及时支付给委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债土地交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托管的,双方应当签订托管协议,受托管的土地处置变现时,应向土地储备机构缴纳托管费用。没有处置变现的,不缴纳托管费用。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处置托管土地时,处置价格不得低于托管协议确定的最低处置价格。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调换土地申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换其他同等价值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