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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工作规范
为了做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和登记工作,根据《
土地登记办法》、《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快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概念和原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是指抵押人将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业金融机构从而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支持的融资担保方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业务时,应当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只是授信担保条件之一,是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既要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品的审查和完善抵押手续,更要注重对借款人本身的现金流量和还款能力的分析和把握。
贷款行为属于市场经营行为,借贷双方既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开展抵押贷款业务,也要注意研究、控制和把握贷款风险,防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低值高押,并要承担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波动、土地灭失等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时,必须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范围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因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抵押的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抵押。抵押人未按照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