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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申请人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接收审核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为申请人建立参保关系,并按照汕人社〔2011〕320号第三点规定核发待遇。
  二、缴费纳入人员
  (一)缴费申请。
  申请人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时,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1、已参加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由现参保单位向所属市(或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中央、省驻汕单位人员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未参加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原参保现已停保人员),须先将档案移交至本人原单位所属的档案管理机构代管,由档案管理机构向所属市(或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3、申请人可到现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企业未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以下简称《缴费纳入审核表》),并携下列资料到现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
  (1)《缴费纳入审核表》(一式三份)
  (2)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个人档案原件;
  (4)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人,需提供经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4、申请人现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送审单位)根据申请人本人档案材料如实填写《缴费纳入审核表》,并备齐上述送审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审核。
  (二)受理。
  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符合条件的,当场向送审单位出具《受理回执》。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向送审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回执》说明原因。
  (三)审核。
  1、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及工作年限审核,在《缴费纳入审核表》的“缴费资格及原工作年限审核”栏目填写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资料、《受理回执》一并交还送审单位。
  2、送审单位应及时通知经审核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选择缴费年限。申请人在《缴费纳入审核表》的“申请人自愿缴费声明”栏目选择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并签名后,由送审单位报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审核(其中现参保缴费的申请人由其缴费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审核)。
  3、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计算其应缴纳的金额,并填写在《缴费纳入审核表》的“缴费金额审核”栏目,加盖公章后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开具《补缴通知单》。《缴费纳入审核表》一份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两份退还送审单位。
  (四)缴费。
  送审单位凭《补缴通知单》向所属地税部门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五)建立个人账户。
  地税部门征收入库后,将征收数据及时传输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及时为缴清全部费用的申请人建立个人账户,并记录缴费年限等信息。对有视同缴费权益的申请人,及时为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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