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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四)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税收优惠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审查税收优惠项目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对需要实地核查的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后,应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营情况;

  (二)企业财务核算情况;

  (三)企业申请的内容和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四)企业申请的税收优惠条件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第十二条 有权国税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的报批类税收优惠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作出加盖本机关行政印章的审批书面决定。自受理之日起,市局和县局分别在30日和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市局审批的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县级国税局经调查提出意见,在1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及意见上报市国税局审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有权国税机关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做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国税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认定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局审批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于7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优惠审批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每项报批类税收优惠的申请首次获得批准后,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有权国税机关的审批决定,及时完成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税收优惠资格、优惠项目等内容的认定、维护工作。

第三章 备案类税收优惠登记

  第十五条 纳税人在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之前,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供《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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