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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0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8〕234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流转税税收优惠的管理,自治区国税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附件:1.流转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略)
  2.流转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略)
  3.流转税退税项目及报送资料(略)
  4.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略)

  二○○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转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减税、免税和退税,不包括进口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减税、免税、退税。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税收优惠管理,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条 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须经国税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经国税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税收优惠的形式包括免税、减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优惠税率(简易办法征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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