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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房〔2008〕501号)


西宁市、各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直各部门:

  《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建立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城镇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州(地、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州(地、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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