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蓝白领公寓项目按照居住用地(蓝白领公寓)性质供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蓝白领公寓用地的划拨或出让方案要纳入主管部门制定的特定条件,作为签订土地合同的依据之一。特定条件包括以下事项:
(一)建设标准:蓝领公寓人均建筑面积大于6平方米、小于8平方米;白领公寓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单元式套型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
(二)服务对象:与所属功能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三)登记类别:蓝白领公寓房地产权登记按城镇住宅用地类别登记。
(四)转让方式:蓝白领公寓只租不售。确需转让产权的,禁止分割转让,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整体转让。
第九条 蓝白领公寓由各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通过下列渠道筹集资金,进行开发建设:
(一)各管委会自行建设。各功能区出让土地使用权政府净收益的10%由区财政局统一提留、专户存储,各管委会依据区人民政府蓝白领公寓年度建设计划向区规划国土局提出使用资金申请。经区规划国土局现场核验,出具资金核拨审批单,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所在功能区。本年度没有建设计划,专项资金转入下年使用。专项资金不足部分通过银行贷款和管委会其它自有资金解决。
(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建设。蓝白领公寓用地可以协议出让,建成后由企业持有产权并按规定运营管理。对于运营管理合理亏损,各管委会可以用专项资金以购买公共服务名义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方案由各管委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批。
第十条 蓝白领公寓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或项目所在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批复或备案。区发展改革委或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审批文件后抄送区主管部门,并下发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审批手续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蓝白领公寓租金标准由所属功能区价格管理部门结合本功能区实际,参照市人民政府指导租金制定,报区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蓝白领公寓水、暖、气、电等收费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各管委会成立专业管理部门,负责蓝白领公寓运营、使用、安全、社区管理等。物业管理参照天津市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规划建设技术指标
第十三条 按照新区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和先行先试的总体要求,结合新区具体情况,本着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蓝白领公寓项目的规划建设审批按本办法的规划指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