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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卫生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审批权限

  1.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变更许可:各类二级医疗机构;二级以下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疗养院;护理院、护理站等。

  负责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变更许可的初审上报:三级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等涉外投资医疗机构;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等。

  2.塘沽、汉沽、大港、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变更许可:区域内一级综合医院;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东疆保税港区范围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变更许可暂由区卫生局负责,待条件成熟后,适时调整。

  3.滨海旅游区、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中心渔港经济区、北塘经济区、轻纺经济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变更许可审批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待上述功能区管委会审批条件成熟后,逐步划分行政审批权限。

  (二)审批程序

  1.对于管委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变更申请,由相应管委会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自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管委会卫生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对于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变更申请,由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自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区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中凡涉及“距离”的计算,除有明确说明的,均为可达距离;凡因河流、铁路、公路、桥梁、建筑物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阻隔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以两点之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二)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意见自2011年11月10日起施行,自2016年11月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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