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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卫生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按照天津市急救中心三级网络组织模式,建立滨海新区急救中心,并按院前急救时限和服务半径设置急救站和急救点,形成覆盖滨海新区的一体化院前急救体系。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包括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街道(或3-10万人口)设置一所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3-4个居委会(或1万名以上居民)设置一个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在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和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逐步实现布局合理、标准统一、全面覆盖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五)每个镇设立一所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设立一所卫生室。

  (六)医疗机构设置应符合规划要求。相同类别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000米,其中相同类别的专科医院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0米;含有相同诊疗科目的门诊部、诊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000米。各类别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与门诊部、诊所之间不受距离限制。

  (七)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按需设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医疗机构,不受设置距离限制。

  (八)妇幼保健机构、急救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体现公共卫生性质的医疗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

  (九)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不应向社会开放,不受设置布局限制。该类医疗机构如向社会开放,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十)医疗美容机构必须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美容应有专用的诊疗场所,不得与生活美容混用。

  (十一)不得在药店、眼镜店、百货店、旅店、浴馆及其它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公共场所内设置医疗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医疗机构服务场所的外环境应整洁、干净,新设置的医疗机构距离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转运)站及污水沟塘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100米以上。

  (十三)医疗机构的名称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医疗机构命名的规定,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包含行政区划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

  (十四)对于本意见中未涉及的其它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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