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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巩固河道采砂(矿)专项整治成果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完善沿江河砂堆场设置许可审批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规范河砂堆场选址,严格控制堆场设置的数量和规模。对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砂堆场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堆场设置涉及土地利用审批事项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河砂堆场(含销售场所)没有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按照采砂(矿)权出让条件和相关规定,负责沿江河砂堆场和采砂船只审批工作。

  责任单位:

  1. 钦州供电局

  负责河砂堆场用电安全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堆场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2. 钦南区水利局

  负责B标、D标、E标等河段堆场和采砂船初审工作,规范河砂堆场管理。

  3. 钦北区水利局

  负责A标、C标等河段堆场和采砂船初审工作,规范河砂堆场管理。

  (五)加强河道采砂(矿)治安环境管理

  加强河道采砂(矿)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强行收取“砂头费”等涉及河道采砂(矿)的各类治安违法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采砂管理秩序。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负责河道采砂(矿)治安管理工作,重点查处收取“砂头费”违法行为。

  协助单位:市公安边防支队

  重点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

  (六)清理整顿违法采砂(矿)行为

  对尚没有进行采砂清理整顿的河段,或虽经清理、整顿,但又重新反弹的,继续加大清理整顿的工作力度,坚决取缔无证采砂行为。

  牵头单位: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集中清理整顿辖区内的违法采砂行为。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协助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组织集中行动,并做好执法监督工作。

  (七)建立河道采砂(矿)管理群众参与机制

  建立河道采砂(矿)管理群众参与机制,设立河道采砂(矿)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奖励制度。市本级及钦南区、钦北区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分别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统一在《钦州日报》公示),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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