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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巩固河道采砂(矿)专项整治成果工作方案的通知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负责查处无照开采河砂(矿)行为。

  责任单位:

  1. 市交警支队

  负责查处运砂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2. 市水利局

  协助工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河砂行为。

  3. 市国土资源局

  协助工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河砂等矿产品行为。

  (二)建立采砂船只作业及水上运输监管制度

  采砂船只应到辖区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船舶管理的相关手续,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砂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采砂作业和水上河砂运输业务。

  牵头单位:市公安边防支队

  负责入海河段采砂船只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

  1. 钦南区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

  负责钦江黄屋沟至出海口(下称“B标”)、钦江油麻角至出海口(下称“B标”)、茅岭江牛皮电站至出海口(下称“D标”)、大风江至出海口(下称“E标”)等河段河道采砂(矿)管理工作,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2. 钦北区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

  负责钦江青塘那路至定蒙渡(下称“A标”)、茅岭江那蒙大寺至牛皮电站(下称“C标”)等河段河道采砂(矿)管理工作,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三)实施河道采砂(矿)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制度

  对已出让采砂(矿)权的河道岸线、岸坡现状进行录像备案;监督业主落实采砂(矿)权出让设定的限制性条款,监督采砂权买受人按规定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禁止超范围、超量开采现象发生。

  对未列入采砂(矿)权出让的河段,属无证采砂的,坚决予以取缔,已到期的,不再重新发放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负责全面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买受人采砂行为,重点查处超范围开采和破坏耕地的违法采砂行为。

  责任单位:

  1. 市环保局

  负责环境保护措施监督落实,加强巡查和环境监测。

  2. 钦南区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

  负责B标、D标、E标等河段河道岸线、岸坡现状录像备案工作,负责辖区河道采砂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3. 钦北区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

  负责A标、C标等河段河道岸线、岸坡现状录像备案工作,负责辖区河道采砂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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