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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临时用地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临时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用地单位或个人的临时用地申请报告(报告应该说明拟用地用途、年限、位置、面积等情况)。

  2. 用地单位或个人与被用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用地补偿协议书。补偿协议书必须附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3. 涉及使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必须提供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4. 城乡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应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涉及使用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的,还应提交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5. 钦南区、钦北区范围内申请临时用地的,还提交钦南、钦北国土资源分局的初审意见。

  6. 需要临时用地的项目批准文件等其他相关材料。

  (二)临时用地审批。

  用地单位或个人按属地原则,在钦州市城市规划区及钦南、钦北区辖区范围内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灵山县、浦北县辖区范围内的向灵山县、浦北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向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

  对临时用地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申报范围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范围规定的,不予批准,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项目须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或个人为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必须对临时使用土地承担复垦责任和义务。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费应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投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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