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钦政办〔2011〕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的范围
(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包括开采、堆放、临时工棚、进场道路及其他临时附属设施用地。
(三)取土、弃土用地。
(四)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
(五)用地分散、多点且具有不确定性的项目,可以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待用地确定后再依法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二、临时用地的期限和审批权限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除国家和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可逐级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外,其他项目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临时用地由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照《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职权的通知》(钦政发〔2011〕18号)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