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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3.3 级别核定

  经初步核实认为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监管部门,根据事故评估结果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的事故级别建议,核定事故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发展态势及预警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拟定为Ⅰ、Ⅱ级事故,市食安委应报请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为Ⅲ级事故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即时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期间,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有责任保护好现场,并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Ⅳ级事故应急响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必要时市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协助和参与事故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重大感染性疾病按照《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应急处置。

  4.2 启动程序

  符合启动条件→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事故危害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响应的意见和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宣布启动响应。

  4.3 应急处置措施

  Ⅱ级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市卫生局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2)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3)市农业、商务、水产畜牧兽医、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下设检验机构的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判断事故原因;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质监、工商等有关监管部门应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做销毁处理。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研判事故态势发展,及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

  4.4 检测分析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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