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钦政发〔2011〕36号)
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充分调动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下称开发区)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根据《中共钦州市委、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若干问题的决定》(钦发〔2007〕11号)精神,在继续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钦州港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钦政发〔2003〕40号)的基础上,对开发区实行相对独立的财政体制,从2011年起对开发区实行逐年核定基数、专项上解、超收分成的财政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支基数的核定
收入基数采取一年一定的方式核定,根据开发区上年决算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核定(除教育费附加收入具有专门用途,不作为收入基数外)。
二、支出基数的核定
支出基数按照开发区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减去上解支出后的余额核定。
开发区基本支出标准参照市直标准执行。
三、超收分成办法
开发区当年决算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剔除列收列支部分,下同)超过上年决算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部分,市与开发区按5∶5比例分成。
开发区的超收分成主要用于支持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
四、上解与补助的核定
(一)专项上解市财政支出,以上一年实际上解数(含超收分成)为基数,每年递增上解10%。
(二)计生经费上解,按年初预算核定数上解。
(三)超收分成上解,年终结算按超收分成办法计算市应得分成数额上解。
(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上解,年终结算按实际入库数全额上解。
(五)专项上解自治区支出,按自治区相关规定办理。
(六)公安分局和金鼓、鸡丁头、鹿耳环3个村委划转支出基数补助维持2007年决算批复数64万元不变。
五、其他
(一)开发区当年如不完成一般预算收入任务,相应调减当年的支出预算;如因特殊情况当年不能调减,则在下一年度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