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政府法制系统评选表彰奥运会、残奥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弘扬奥运精神,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和带动全市政府法制干部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高的工作标准投入到政府法制建设各项工作之中,不断开创政府法制工作的新局面,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经市政府法制办党组研究决定,对全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奥运会、残奥会法制保障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现通知如下:
一、表彰原则
(一)全面覆盖。推荐表彰要覆盖政府法制工作的方方面面,充分反映全系统在服务保障奥运中作出的突出贡献和表现出的良好精神风貌。
(二)突出重点。推荐表彰的重点应当是直接参与奥运筹备工作或者担负奥运服务保障任务较重的区县政府、市政府委办局的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面向基层。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推荐要向基层单位、重点岗位和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局、处级领导干部评选的比例要从严掌握,原则上不超过表彰人员总数的20%。
二、表彰范围和条件
(一)表彰范围
全市政府法制机构,即市和区、县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处在申办、筹办、举办奥运会中在政府法制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二)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精心组织、深入调研,圆满完成奥运立法项目;
2.有力监督、科学协调,在奥运期间城市环境整治和运行保障中出色完成执法监督任务;
3.全力配合,主动服务,法律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突出;
4.依法办案,顾全大局,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在确保平安奥运和行政复议工作中表现突出;
5.在奥运会、残奥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在法制保障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成绩。
(三)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细致、精益求精、甘于奉献,在奥运立法、法律服务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
2.知难而进、勇于创新、积极协调,在加强执法监督、城市运行保障工作中出色履行职责;
3.坚持复议为民,在行政复议、来访接待等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突出作用;
4.在平安奥运和奥运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克服困难出色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