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缴费总金额的40%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一次性缴费所需费用原则上由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个人负担。对于参保前为城镇低保对象的超龄人员,可参照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分期分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低保对象中的超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由市县民政部门采用临时救助等方式给予帮扶。
三、关于养老待遇计发
(六)超龄人员参保后,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现行规定,即《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等文件规定,为超龄人员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七)超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其参保时间和个人账户建立时间统一确定为2010年12月31日,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指数不向前后自然年度分摊记载。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数及享受调待政策等与2010年退休的正常参保人员一致。社保经办机构从实际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
(八)超龄人员中属经原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按政策规定批准办理了正式招工或录(聘)用手续且档案资料完整的单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超龄人员的知青和军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超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四、关于受理和审核
(九)按国家统一部署,此项工作应确保在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制定具体工作安排,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及时办理。
(十)各地要认真做好超龄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核定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同时,应将参保人需要缴纳的费用总额、缴费方式,以及享受的待遇标准等纳入宣传内容。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申请。
(十一)超龄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超龄人员是否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由原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在具体审核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政策口径,并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情形的,由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审核认定,并应在参保人员对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和计算基本养老金结果等进行确认后将其纳入参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