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化联动工作机制。
按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产品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现场检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企业行政处罚和企业质量奖励情况,建立食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实行企业食品质量信用升级降级动态管理,为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管提供信息参考。对信用度低的企业加大监管频次,对出现信用度降低的企业加强指导整改提高,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在履行好行政监督职责的同时,引入舆论群众监督和市场化监督管理机制,实行舆论群众监督、市场化质量保险相结合,进一步推进行政监督和市场化监督相结合的社会化大监督体系建设。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6月)。确定以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为重点主体,全面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宣传教育,开展自查风险隐患,开展整改活动。
(二)第二阶段,监管机制创新建立阶段(2011年7月)。
深入总结分析影响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的内在规律和行政监管、社会监督的相互联系,开发应用重要数据报送溯源全覆盖信
息化系统和食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在质监系统全面建立“三抓手”监管系统,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建立以原料采购、食品添加剂使用和产品出厂检验等实时数据信息为主要内容的数据库,通过网络互联使企业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数据可以互通接入,监管部门实现网络索证索票与现场查验相结合、信息数据智能统计与分析。
(三)第三阶段,巩固完善阶段(2011年8月至9月)。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经验交流,对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体系、重要数据报送溯源全覆盖与现场查验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食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舆论群众监督、市场化监督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化联动工作机制等方面存在不足和问题的企业和地方政府加强督促指导,对进度缓慢、措施不力的企业和地方政府要进行通报批评。质监部门负责制定检查评价标准,各地要开展专项工作的检查评价进行考核验收。在9月份开展质量月活动中举行食品安全周等系列活动,并请市领导出席活动,推动食品质量安全提升到新台阶。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协同配合开展工作。按照“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舆论宣传的力度,促进专项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提高我区食品产业的质量安全意识,促进食品生产快速健康发展。
附件6
全市集贸市场经营食品添加剂及调味品
检查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全面加强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重点检查经营户是否违规经营,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调味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否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以及含量,是否完整、清楚、明显等。
(二)严厉打击食品添加剂、调味品标签标识虚假标注行为。对标签标识不规范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食品添加剂、调味品,要依法处置,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
(三)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经营主体准入,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经营主体。营业执照没有核准经营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的经营户,应当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四)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对涉嫌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户,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重大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工作要求
(一)集中执法力量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级工商部门要针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认真开展流通环节对食品添加剂、调味品专项执法检查。采取市场巡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对本辖区所有食品经营户进行排查,严厉查处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调味品违法经营行为。
(二)强化对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明确责任,分片包干,增加检查频次,消除监管死角。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制定依法严惩食品添加剂、调味品违法经营行为的具体措施,以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为重点,严厉打击食品添加剂、调味品违法行为。对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查处;对食品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依法查封问题食品,责令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给予严厉处罚,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各级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违法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经营行为案件的查办力度,快查快办,依法严厉惩处。对大案要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彻查到底。
四、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经营主体监管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经营主体登记和台账制度,按照《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登记表》的内容,由基层工商所按辖区逐户建立经营主体档案,做到检查一户、登记一户、录入一户。责任区监管人员应逐户掌握,做到底数清、情况实,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严肃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
(二)加大商品监测力度。对辖区内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经营户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强化对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的抽样检验工作,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经营行为。
(三)督促经营户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等自律机制。各级工商部门要引导经营户建立健全经营者诚信自律机制,明确经营户主要负责人为经营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到制度上墙,台帐规范;要组织经营户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并公开承诺守信经营。
(四)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每一件申诉举报;积极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和广大群众投诉举报,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监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强化责任制度和协作机制。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监管责任意识,细化和明确各级各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实施岗位责任制,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当地卫生、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及时将违法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的信息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在接到有关部门的通报时,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对工商部门开展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五、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为2011年6月至9月。各级工商部门在专项整治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总结,于9月20日前通过0A办公系统将总结及《全市开展食品添加剂及调味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市工商局。请各市工商局于9月25日前通过0A办公系统,将本市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调味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总结及《全区开展食品添加剂及调味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报自治区工商局消保处张健、温奇同志邮箱。在专项工作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
附件6.1
全市开展食品添加剂及调味品检查
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类 别
| 单 位
| 数 量
|
1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
2
| 检查食品经营者
| 户
|
|
3
| 检查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经营者
| 户
|
|
4
| 查处食品添加剂、调味品无照经营
| 户
|
|
5
| 吊销营业执照
| 户
|
|
6
| 办理营业执照经营项目变更为食品添加剂、调味品
| 户(新增数)
|
|
7
| 查扣食品添加剂、调味品数量
| 公斤
|
|
其中:查扣食品添加剂数量
| 公斤
|
|
8
| 查扣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数量
| 公斤
|
|
9
| 查处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的案件
| 件
|
|
万元(案值)
|
|
万元(罚没金额)
|
|
10
|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 件
|
|
11
| 为消费者换回经济损失
| 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