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建设。
要按照
《食品安全法》规定,在自治区没有出台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前,根据我市实际,推进相关配套监管制度(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当前要抓紧落实我市《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有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职责》(来政办发〔2010〕28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小作坊、小摊点的监管,推进食品安全的标准化、专业化、法治化、规范化。
(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情处置工作。
一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的部署和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制机制,创新和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深入广泛的社会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环境,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持续、深入发展。二要加强新闻正面宣传。加强食品安全新闻报道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媒体及其他方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措施和成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规定;宣传食品安全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引导公众建立正确的食品安全观念。三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处置机制。要建立和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健全与媒体的联络沟通机制,注意既要发挥舆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作用,也要依法处理制造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时效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要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提高舆情监测、分析、应对和处置的能力。
四、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花更多的精力研究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切实做到组织人员到位、资金投入到位、管理服务到位,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推进食品安全整治工作需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相关法规、政策和食品安全科学知识的培训。
全市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整治行动由市食安委统一组织领导,市食安委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督查、考评。各县(市、区)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于2011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运行机制。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将责任层层落实到位。鼓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机制、方式方法,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整治行动从今年6月开始,年底前要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市及各县(市、区)食安委办或综合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的职责,及时掌握工作落实、推进的情况和出现的新问题,研究对策和措施,及时进行协调,保障整治工作行动的顺利推进。负有具体工作任务的各相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保证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行动取得预期效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查找监管链条上的衔接空白点和职能交叉点,进一步理顺职责,消除监管空白,实现监管部门之间无缝衔接。
全市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及8个专项行动的检查督促、信息报送、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等工作由市食安委办统筹协调。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或指定综合协调机构,做到既要全面开展、分头行动,也要统筹协调,有序进行。
(三)加强督查指导。市食安委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督查、考评,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推进食品安全整治工作行动准备阶段、启动阶段、推进阶段和收官阶段的检查和指导。各县(市、区)食安委办或综合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要建立情况通报、进度汇报、过程督察等制度,确保各项行动按期保质地完成。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督察工作力度,严肃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加强信息报送。要建立健全推进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工作动态和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严格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纪律,加强工作动态和食品安全信息的报送、分析、通报管理。各县(市、区)食安委办、市直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本地、本部门工作情况报送市食安委办,重要情况随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汇总本辖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上报,并及时报送市食安委办,重大情况和突发事故要即悉即报。
附件:1.全市推进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全市“塑化剂”专项清查行动方案
3.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4.全市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整顿行动方案
5.全市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三抓手”监管机制专项行动方案
6.全市集贸市场经营食品添加剂及调味品检查专项行动方案
7.全市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试点建设专项行动方案
8.全市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专项行动方案
附件1
全市推进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整治目标
在前段时间开展专项工作的基础上,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严厉打击各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负总责,落实食品安全部门监管责任,增强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和完善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使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农药、兽药、水产品、饲料、食品添加剂、乳制品、鲜肉及肉制品、食用油、面制品、辣椒及其制品、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自制火锅底料、保健食品等。
(二)重点单位。蔬菜种植基地,水产品、禽畜产品养殖场,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化工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等。
(三)重点区域。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
(四)重点部位。上述重点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
三、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历时半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阶段(2011年6月)。各地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对重点品种、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再进行一次全面拉网式排查,做到不漏企业、不落环节、不留死角,彻底摸清企业底数,掌握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集中在哪些地方、哪些企业和哪些环节,并对企业进行认真梳理,分门别类建立台账。
(二)整治阶段(2011年7月至11月底)。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要坚决一抓到底,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加强侦办、深挖线索,严肃查办一批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大案要案。
(三)检查验收与总结阶段(2011年12月)。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推广经验,完善工作措施,健全监管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四、工作任务
(一)强化种植养殖环节整治。
1.开展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等高毒限用农药为重点,深入开展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强化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严厉打击违规经营、使用禁用高毒、高毒限用农药行为。
2.严防禁用物质流入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加强对国家食安办和农业部公布的151种禁用物质的监管,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提高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从源头控制禁用物质流入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
3.大力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积极推进“三品一标”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建立认证农产品生产记录,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4.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滥用抗生素等药物和非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的突出问题。
(牵头单位:农业部门负责种植环节、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
责养殖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