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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党政机关治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第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纪律不严,作风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蛮横粗暴,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规定,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以及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经请示报告擅自外出,或不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贻误工作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遵守会场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带彩”打牌的;
  (七)违反规定搞迎来送往的;
  (八)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非法敛财的;
  (九)擅自驾驶公车,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生活情趣不雅,违规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以及行为不检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庸、懒、散、软”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二章所列的情形,按下列方式实行问责: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
  (三)调离岗位;
  (四)停职检查;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
  (七)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实施问责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以及“庸、懒、散、软”的行为,视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进行问责。对问责对象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处理。其中,有第九条第六款情形的,停职检查;有第六条第一、二、三款,第九条第一、三款情形的,调离岗位;有第五条,第六条第四、五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八、九、十款的,给予免职、责令辞职处理。党政机关授权或者委托、委派、聘用的其他人员违反第二章所列情形的,要作出辞退或解聘处理。
  第十三条 问责对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问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在问责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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