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不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对已经明令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
(四)在各项管理服务过程中搭车收费,强制服务对象缴纳各种会费;无偿服务变相收费,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五)违法对企业实施检查,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或者查封、划拨企业的财产、资金和冻结银行账户,或者违法传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六)违反规定向企事业单位强行摊派财物,或者强迫企业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检验、检测等服务的;
(七)违反行政处罚规定,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八)违规对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行为,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违反规定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委托给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搞有偿服务或者从所管理的中介机构获利;强行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中介服务、加入行业协会,或者指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为其服务的;
(十)不认真履行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以致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发生违法违规操作的;
(十一)违反规定设卡对过路车辆强行进行检查,或者违规扣车、扣证、罚款的;
(十二)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不讲诚信,对符合招商引资政策的承诺事项不兑现落实,服务不到位,或对投资者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影响投资项目进展,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十三)对属地管辖范围内的“三强”(强装、强卸、强揽)和“三霸”(沙霸、石霸、砖霸)等欺行霸市行为打击不力,致使社会治安和企业周边环境混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第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侵害群众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或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推诿扯皮、方法简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有关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农民乱罚款和进行各种集资、摊派的;
(三)截留、挪用、克扣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应发给农民的各种补贴资金的;
(四)在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不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