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受服务对象现场和电话咨询。对服务对象的咨询,做到有问必答。能直接回答的问题,一次性告知;不能准确回答的问题,主动咨询业务处室后再认真回答,做到让服务对象满意。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应认真听讲,细心说明,耐心解答,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要形成书面材料,向有关处室单位反馈。
六、窗口工作人员实行A、B岗制度,要确保窗口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任何时候不缺岗、不脱岗。岗位A、B岗之间,以及窗口所有人员要做到互为补充,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窗口人员请假按中心相关制度执行。请假3天以上的,由派驻该工作人员处室单位负责人安排好到窗口临时工作的补岗人员后方可准假。补岗人员应尽快熟悉相关业务工作和服务规范。
七、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兼所在处室单位的工作。
八、实行窗口锻炼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时间,视作基层锻炼经历计入个人档案。把窗口作为干部培训基地,有计划地安排新提任干部、新招录工作人员、军转干部到窗口锻炼,锻炼时间6个月。锻炼期间,锻炼人员享受窗口工作人员交通补贴。
九、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期满和锻炼人员锻炼期满,应向人事处、局办公室和所在处室单位递交工作总结,报告窗口工作期间工作情况。
十、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其在原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变,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
十一、窗口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工作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考核。省物价局窗口工作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年度考核中取得表扬、优秀成绩的给予奖励。未取得表扬、优秀等次且位次退后的,要进行责任追究。退后1-5位的,扣除1个月交通补贴;退后5位以上的,扣除1个季度交通补贴。
十二、结束窗口工作,由人事处牵头组织相关考核,对表现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给予表彰,考核中被评为先进的,以局党组名义进行表彰。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在提拔任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