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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Ⅱ级,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Ⅲ级,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Ⅳ级,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5-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另外,对于发生在我县4.5级以下地震,根据地震灾害情况、社会影响程度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后,我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应急响应级别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见附录9.1。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分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启动地震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富川瑶族自治县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我县震区有关部门负责迅速启动当地的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到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乡(镇)村了解收集震害信息,汇总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特殊情况下,可同时直接上报市地震局。
  富川县国土资源局应在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并将灾情发展动态,按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各乡(镇)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富川瑶族自治县地震灾情速报程序见附录9.2,传真格式见附录9.3。
  4.2.2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我县震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
  县民政、公安、安全监督、交通、水电、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动态,及时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应及时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灾情信息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有条件的要将现场震害图像传送至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定的网址。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侨胞、港澳台胞或外国人,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市港澳办、台办、侨办或外事办。
  4.2.3震情灾情公告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公告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
  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公告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
  县震情简报格式详见附录9.4。
  4.2.4通信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启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通信,利用有线、移动等通信方式,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通信保障组携带应急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根据现场通信设施破坏情况,开通电话和网络,保持灾害现场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 I级、Ⅱ级响应
  按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直接进入程序,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协助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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