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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
(财教[2011]1863号 2011年11月9日)


  为了积极支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区内省级事业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决定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开展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是指,省级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等。
  二、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限: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处置,并于一个月内将处置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由所在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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